李贤的宏观概述勾勒出了华胥司法的整体轮廓,但真正的精髓与挑战,往往隐藏在具体的个案之中。他深知,唯有将那些曾让他辗转反侧、反复推敲的案例层层剥开,才能让在座的三位领袖真正触摸到问题的实质。
“宏观得失,需由微观案例印证。”李贤的声音依旧平稳,却多了一丝剖析时的锐利,“卑职试举南溟洲‘广利号’一案,以窥边疆司法实践之一斑。”
他并未急于陈述判决结果,而是先重现了案件的原貌:大唐商船“广利号”与土着海石族的易货贸易,因对方单方面指认货物质量与数量存疑而遭扣货,船主王启年诉诸司法。
“此案核心,在于判官沈文清对‘合理怀疑’的认定,以及援引《边疆治理条例》的尺度。”李贤的目光扫过东方墨等人,仿佛带着他们亲临了当时的公堂。“沈判官认为,海石族乃本地大族,其长老素有声望,故其指认虽无实据,亦非空穴来风,可视为‘合理怀疑’,并以此支持其扣货行为。其考量,乃是基于维护新拓之地族群和睦,避免冲突。”
他话锋一转,问题如匕首般亮出:“然而,何为‘合理’?若仅凭一方声望即可采信,而无须客观证据支撑,则‘合理’二字,岂不沦为主观臆断的托词?司法权威,又将依附于何方?此其一。”
“其二,《边疆条例》所言‘尊重习俗’,其边界何在?是尊重其交易习惯、风土人情,还是连其单方认定、强制扣货之举也一并‘尊重’?若如此,则《商律》所保障的契约精神、交易安全,在边疆岂非形同虚设?此判例一出,商贾皆言‘在南溟交易,风险难测’,其寒蝉效应,恐非区区十箱铁器、二十匹绸缎之价值所能衡量。”
李贤接着描述了复核此案的过程。他并未直接否定原判,而是通过层层质询,迫使沈文清自己承认,当时确有“尽快平息事端”的维稳考量,在程序上(如未进行第三方鉴定)存在简化处理。同时,云舒的暗中查访,也印证了海石族内部确有借此施压的商业策略。
“此案最终,卑职未当场翻案。”李贤道出关键,“因纠错易,正心难。直接推翻,或可逞一时之快,却可能激化官民、族群矛盾,更无法让沈判官及地方官员真正理解其错在何处。卑职令其重新评议,旨在让其深刻反思:司法维护的稳定,应是建立在规则与公正之上的长久稳定,而非牺牲法律原则换来的、脆弱的暂时平静。”
紧接着,他又提及霞屿州吏员贪墨案。“此案更显程序公正之重要。两名吏员,贪墨数额相近,然因退赔能力不同,获刑悬殊。卷宗记载理由为‘悔罪态度’,然此‘态度’如何量化?是否因贫富差异,便可同罪异罚?若此风一开,则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’将成为空谈,司法公信力必将受损。”
云舒在此刻清冷开口,补充道:“巡察霞屿时,曾遇当地胥吏暗中打探,试图影响复核。可见此类量刑不公背后,往往牵涉更深的地方人情网络。李巡察坚持调取原始账册,交叉比对口供,方使案情水落石出。”
李贤颔首,总结道:“由这些案例观之,边远州郡司法之失,往往并非源于律条不明,而在于执行者面临多重压力时,选择了偏离法治核心精神的‘捷径’。或过度强调‘稳定’而牺牲程序,或因‘人情’而动摇量刑尺度,或对新生事物(如商事、专利)缺乏理解而适用法律不当。其根源,在于对‘司法权必须独立、公正行使’这一原则的坚守,尚需锤炼。”
他的剖析,由个案而至通则,由表象而至根源,不仅展示了敏锐的洞察力,更体现了一种超越具体职务的、对华胥法治精神内核的深刻理解与坚定守护。这已不仅仅是一次述职汇报,更是一场关于文明秩序如何在新拓疆域扎实生长的深度思辨。东方墨眼中赞赏之色愈浓,青鸾微微点头,李恪则再次提笔,在李贤的名字旁,郑重地添上了几个注记。